张翼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援助案件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张翼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4
浏览量:1022

法律援助案件主要针对的是无经济能力又确需专业律师服务的当事人,该类案件中,有很大比重当事人不注重收集证据,又贻误了起诉时间,导致最终起诉时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

本案中,律师把握仅有的医院单据上雇主的签字,对雇主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最终得到了较好地法律效果,受到了被援助人的好评。

 

代理词

审判员:

本人受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依法作为惠志援诉朱彦兵、无锡市兴达钢结构公司雇员赔偿纠纷一案惠志援的代理人。经过庭审,本案的事实已经基本清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朱彦兵是惠志援的雇主,惠志援在工地受伤,朱彦兵理应赔偿。

本案虽无直接的书面证据证明朱彦兵、惠志援之间的雇佣关系,但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试问,假如朱彦兵不是惠志援的雇主,他为什么要在惠志援受伤时把惠志援送到夏港镇卫生院,支付了夏港卫生院发生的全部的医疗费用,并在医院治疗联系人中签上自己的名字?假如朱彦兵不是惠志援的雇主,他为什么又亲自借车把惠志援送回灌南县老家?而新安法律服务所对吉立国的调查笔录也证明了惠志援受朱彦兵雇佣,在朱彦兵工地受伤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便如朱彦兵所称的,惠志援是受王浩雇佣,朱彦兵把工程分包给了王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朱彦兵把工程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浩,惠志援在王浩手下受伤,朱彦兵也要为其违法分包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惠志援提出的赔偿请求合情合理。

惠志援在夏港卫生院住院治疗后,由于腿部有固定物未取出,在2007年12月又再次去当地灌南县中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手术费的产生是必须必要的。而手术完毕后,灌南县中医院医生出具的诊断书中建议惠志援术后再休息半年。惠志援提出的8个月的误工费是合理的,而对于朱彦兵提出的惠志援工资基数过高的意见,本代理人认为,可以按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意见,参照江苏省细分行业标准来作为惠志援的工资基数。

本案中,惠志援未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就是为了创造解决本案争端的良好环境,事实上,惠志援保留了申请鉴定后,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的权利。本代理人建议朱彦兵能理解惠志援所做的努力,支付惠志援本案所要求的各项费用。

以上请求,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谢谢。

 

                                          惠志援代理人:张翼

                                            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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