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果交警部门不能认定具体责任,出具相应的责任认定书,在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双方往往难以自行区分责任。因而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自行说理、举证。
本案经律师的调查取证与说理,自行区分了事故双方的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减轻了委托人的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隐去具体人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关于张XX、张X、张X等诉程X、我公司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在本案系争的交通事故中,张XX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1、《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在本案中,张XX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柴志萍上路行驶,违反了上述规定。在事故发生时,客车右侧前部与电动车左侧相擦,致驾驶人张XX跌地受伤,而乘坐人柴XX则是跌落后被客车后轮碾压而抢救无效死亡。如果张XX不违反上述规定,不搭载柴XX上路行驶,就不会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在本案中,张XX行驶中遇道路交叉口直行过马路,但没有在过马路时下车推行,其行为也违反了前述规定。设想,如果张XX过马路时下车推行,注意交通路况,还会发生本案的重大交通事故吗?
二、对本案的损失赔偿金额方面,有如下几点看法
交通事故纠纷赔偿的计算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超出赔偿标准,或在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之外另附加其他赔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认为以下项目的赔偿数额超出了赔偿标准:丧葬人员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诉讼请求中的“其他费用26580元”也没有相关规定的支持。
综上,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张翼 律师
二O一O年六月二日